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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 土 资 源 局 职 能 介 绍
根据《中共杭州市委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萧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市委发[2001]45号)精神,组建杭州市萧山区国土资源局。区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区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、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区政府组成部门。现根据中共萧山区委办公室、区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区级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定编定岗的实施办法》(区委办[2001]95号)精神,制定萧山区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。
一、 职能调整
(一) 划入的职能
1、 原区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。
2、 原区经济委员会地质矿山资源行政管理职能。
3、 原区计委组织编制的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职能。
(二) 划出的职能
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,交给区农机水利局。其中开采矿泉水、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,凭水行政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,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。
(三) 转变的职能
1、 国土资源局不再从事除国有土地外的土地评估、矿产资源储量简测、矿业权评估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。
2、 土地评估、确权、登记、发证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局属事业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。
(四) 强化的职能
1、 强化国土资源规划管理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,加强土地、矿产等自然资源规划、管理、保护和合理利用,尤其要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,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,保障人民生活和我区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需要。
2、 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。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,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,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、拍卖,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和地价管理,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。
3、 强化地质环境保护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。
4、 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。加强依法行政,及时、有效地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。
二、 主要职能
根据以上职能调整,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并根据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法律、法规研究拟定我区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的具体管理办法,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(二)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、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审核;指导、审核镇、街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;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。
(三) 负责对全区国土资源管理法律、法规的实施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等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,查处违法案件;主管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信访工作。
(四) 制订和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,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承办农用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;组织基本农田保护、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工作,确保全区耕地占补平衡。
(五) 统一管理全区土地和城乡地籍、地政工作;制订地籍管理具体办法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;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、定级、登记发证等工作。
(六) 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,管理和监督全区土地资产、土地市场;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、核定和处置工作;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
(七) 负责全区土地的征用、划拨、有偿使用工作;组织编制全区城乡土地的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;承担上报国务院、省政府和市、区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和批准后的跟踪检查工作。
(八) 监督管理全区矿产资源的勘查、开发、保护和合理利用;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、报批;监督管理用于商业经营的矿泉水、地热水资源的开发,核发采矿许可证;培育和管理矿业权市场;依法征收、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;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;负责矿山企业年检工作;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。
(九) 组织勘查、监测和防治地质灾害,保护地质遗迹。
(十) 安排并监督检查全区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管理使用。
(十一) 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的科技、宣传、教育工作;抓好系统干部职工的组织、思想、业务和作风建设。
(十二) 完成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,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三、 内设机构
根据上述职责,区国土资源局设7个职能科(室)
(一) 办公室(人事宣教科)
组织协调局日常工作;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;负责重要文件和工作报告的起草;负责会议的组织、文电处理、秘书事务、信息综合、督查督办;负责档案、保密、安全、保卫、接待、行政后勤事务工作及资产管理。编报和实施年度财务计划;承担区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,负责区级土地、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;负责本局机关的财务结算,监督管理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;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。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、劳动工资、人事管理;组织、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;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干部教育培训,抓好全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;负责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;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法律、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。
(二) 土地利用规划科
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、土地开发规划、土地整理规划、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;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审核。指导、审核镇(街道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;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;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核。
(三) 耕地保护科
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、农地保护、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造田造地等有关规定;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;承担农用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,编制报批的补充耕地方案、土地征(使)用方案、转用或征用同时上报的土地供应方案。
(四) 土地利用管理科
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转让、作价出资、抵押、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等管理办法;承担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;承担土地评估价格的初步确认,土地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;实施镇(街道)村用地管理、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和土地资产、土地市场监督管理;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;承担供地方案的审核及上报审批,办理具体用地项目审批报批。
(五) 地籍管理科
拟定和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;组织全区土地资源现状调查、动态监测、地籍权属调查、变更调查及统计;承担土地确权、登记、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、租赁、抵押、作价出资、终止等的权属管理;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核验收工作;组织土地信息系统建设;组织和承办调处土地权属纠纷。
(六) 矿产管理科
负责全区矿产开发、矿产资源储量、地质环境、地质勘查的管理工作。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、地质环境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;管理采矿权及采矿权市场,承担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、采矿权招标和拍卖工作;负责用于商业经营的矿泉水、地热水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,核发采矿许可证;依法征收、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;调处采矿争议、纠纷;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。
(七) 执法监察科(信访办公室)
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全区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;组织开展对土地及矿产资源、地质环境规划、农用地转用、土地征用、土地和矿产资源处置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,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;承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