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坚持四个原则 建立二个机制 我区加强和完善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
发表时间: 2012-02-13
 

近日,萧山区政府下发《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的意见》,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,支持农村规模经营生产,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,促进农民增产增收。

《意见》指出,设施农用地审批范围包括农业管理用房用地、仓库用地、硬化晒场、堆放场地以及符合“农村道路”规定的道路等用地,按照农用地管理,实行审核备案制。而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,涉及建设餐饮、住宿、会议、大型停车场、工厂化农产品加工、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,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,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。确需建设的,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,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。

《意见》指出,要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。从事耕地、林地、养殖水面承包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,承包期限在5年以上且自申请受理并国土部门踏勘意见签署之日起承包期限尚余3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业主,允许其在承包经营或流转土地范围内,按经营面积5‰以内的比例,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,申请上线不得超过8亩。从事农机、植保服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经营业主,可申请使用不超过1亩的设施农用地;经区级有关部门发文需要建水稻育秧中心的,可适当增加设施农用地面积,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1亩。使用设施农用地搭建的配套设施应采取点滴式布局,不得集中连片建造,除给予农机具集中停放的仓库以及育秧中心以外,管理房、仓库以及附带的晒场在内的设施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.3亩,且仓库应采用单层建筑。

《意见》强调,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要坚持四个原则,即不影响耕作层恢复原则、搭建设施简易原则、严禁改变用途原则、审核备案原则。各镇街要加强对农业配套设施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,一经发现不按规定建设或改变用途的,由镇街牵头,相关部门配合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应责任;经营业主要自觉遵守农地农用原则,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,不得改变设施农用地的土地性质,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,不得分次申报,不得将设施用房用于其他用途。

《意见》要求,要建立共同监管的责任机制。国土、农业等部门和各镇街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,建立制度,分工合作,形成联动工作机制;设施农用地申请批准后,用地所在的镇街或主管部门要通过建前施工放样、建中工程监管、建后竣工验收等措施,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全程管理,督促经营业主的设施建设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及标准实施;农办和国土等区级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,及时掌握设施农用地状况。要落实严格的复耕机制。经营业主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,必须先与所在镇街或主管部门签订复耕保证书,并按规定缴纳复耕保证金;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包的,经营主业必须自行拆除设施用房并对使用地块进行复耕;拆除复耕后由经营业主向所在镇街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经有关部门认定,验收合格后,退还复耕保证金。